东莞到苏州物流常识
应做好现场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经被检查人签认,
第一章 总 则
保证运输平安,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单位和个人。
按交通部规范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规范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东莞到苏州物流运输基本条件
必需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
必需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颐养维修和平安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必需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必需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 东莞到苏州物流运 输 管 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料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需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料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必需分别托运;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必需附有相关单证,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必需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新品种。
由此发生运输事故, 凡未按以上规定料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东莞到苏州物流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
予以查对核实,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 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均应于起运前10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
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 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必需清扫车辆, 5.运输结束后。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由此发生运输事故,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必需按国家规范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
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
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需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
必需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
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 维 修 管 理
必需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章》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要执行 “ 动火 ” 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作业前必需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 第二十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
按规定要求, 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
共同采取措施, 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消除危害。
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协助有关部
并做好现场记录, 门组织抢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演讲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
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 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
必需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件、平安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
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