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生不准养问题亟待解决。
电动三轮车因其节能环保、价格低廉、方便快捷倍受青睐,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买来的电动三轮车如何才能大大方方的走出门去却成了一个大问题,不少电动三轮车车主在得知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时表示不解:既然禁止电动三轮车上路,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生产和销售源头的管理,让消费者看不到、买不到这样的车,而不是让消费者买了车之后不能行驶。我们愿意给电动三轮车上牌照,可是也没有部门接受申请啊!这不是变成了准生不准养吗?据交管部门介绍,目前对电动三轮车的牌照管理的确存在缺位,电动三轮车不在国家公布的机动车目录之内,依法不能取得牌照。电动三轮车不能取得牌照,而在性质的归属上又被认定为机动车,机动车就必须悬挂牌照才能上路,这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困扰着车主和执法人员。
(二)如何执法更能为公民接受。
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也是一个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因此每一项执法活动都要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应当符合逻辑推理过程,经得起公民的追问。
在目前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交警以电动三轮车没有上牌照为由处理,情理上却显得牵强,因为车主想要给电动三轮车上牌照,也没有接受申请的部门。那么交警的执法怎样才能更具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笔者认为不妨考虑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在郑州市早在2007年已经颁布了市区内的“禁摩令”,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根据电动三轮车的各项标准,可将其划归轻便摩托车范围。因此以禁摩为由禁止电动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合理合法;二是可以从电动三轮车的行驶速度入手,国家标准中规定电动车设计时速不超过20km/h,《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众所周之,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行驶时速,一般都会超过20km/h。如果执法交管部门依据超速来处理相关案件,对公民来讲,可接受性更强,也更加经得起公民的追问。
(三)公民应当注意的问题。
常理上,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是以电力和电机作为驱动就是电动车,而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遵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必须具备的诸如核发牌照、上交强险、驾驶人应有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等一系列条件。事实上,对于电动车尤其是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是一个比较边缘和特殊的领域。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在规定也有不少差异。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未经许可进口的机动车,不予登记。电动三轮车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之内,无法按机动车进行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我们前面已经论述过基于设计时速和空车质量两个标准,电动三轮车又被排除在电动自行车之外,因此不能按电动车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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