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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硝 酸钠
发布时间:2010-05-04        浏览次数:33        返回列表
使用范围:畜、禽肉类、罐头、肉制品、腌制盐水火腿,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肉类罐头不得超过0。05g/kg,肉制品不得超过0。03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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